目前,很多重大交通事故是由相關的行爲人不清楚應該如何正確處理交通事故所導致的。所以瞭解正確的交通事故處理方法是避免二次交通事故以及及時獲得救助就爲有效的方法。當事人自行對交通事故的處理,在一些特殊情形下,應當先撤離現場,再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交通警察適用簡易程序對道路交通事故的處理,應當嚴格依法辦事,保證處理程序的合法性。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撤訴後能否再起訴
1、
民事訴訟 (1)民訴意見第144條:當事人撤訴或人民法院按撤訴處理後,當事人以同一
訴訟請求再次起訴的,人民法院應予
受理。
原告撤訴或者按撤訴處理的
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第(七)項的規定不予受理。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38條:申請人收到書面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回仲裁申請處理,申請人重新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2、
刑事訴訟 (1)公訴案件
最高院解釋第177條:在宣告判決前,人民檢察院要求撤回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
審查人民檢察院撤回起訴的理由,並作出是否准許的裁定。
最高院解釋第117條:依照本解釋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人民法院裁定準許人民檢察院撤訴的案件,沒有新的事實、證據,人民檢察院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自訴案件
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最高院解釋第188條:對於自訴案件,人民法院經審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說服自訴人撤回自訴,或者裁定駁回起訴。(六)除因證據不足而撤訴的以外,自訴人撤訴後,就同一事實又告訴的;
3、行政訴訟
(1)最高院解釋第36條:人民法院裁定準許原告撤訴後,原告以同一事實和理由重新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准予撤訴的裁定確有錯誤,原告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應當透過審判監督程序撤銷原准予撤訴的裁定,重新對案件進行審理。
(2)最高院解釋第37條:原告未按規定的期限預交案件受理費,又不提出緩交、減交、免交申請,或者提出申請未經批准的,按自動撤訴處理.在按撤訴處理後,原告在法定期限內再次起訴,並依法解決訴訟費預交問題的,人民法院應當予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