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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偵查人員的迴避是怎麼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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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公安偵查人員的迴避是怎麼決定的
對公安偵查人員的迴避是怎麼決定的
根據我國刑事訴訟法,偵查人員的迴避,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一條,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迴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的迴避,由本院審判委員會決定;檢察長和公安機關負責人的迴避,由同級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決定。
對偵查人員的迴避作出決定前,偵查人員不能停止對案件的偵查。 對駁回申請回避的決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可以申請複議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