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確定部分履行是否構成根本違約時,應考慮如下兩層因素:
一是違約部分的價款、金額或服務與整個合同價金或服務之間的比例。例如,出賣人應交付800千克桔子,卻只交付50千克,未交付部分的量很大,應構成根本違約。
二是違約部分與合同目標實現的關係。如出賣人部分履行未給買受人造成重大損害,則不構成根本違約。但是,違約若直接妨礙合同目標的實現,即使違約部分價值不大,也應認爲已構成根本違約。
如在成套設備買賣中,某一部件或配件的減少,可能導致整個機器設備難以運轉;再如,由於合同規定的各批交貨義務是相互依存的,違反某一批交貨義務就不能達到當事人訂立合同的目的,對某批交貨義務的違反則構成對整個合同的根本違反,因此對方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