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保護到期前十二個月內可以申請續展,申請續展透過後,續展的有效期是自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
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爲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條
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
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
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爲十年,自該商標上一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
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
商標續展證明丟失補辦手續:
辦理途徑申請補發商標續展證明有兩種途徑:
(一)委託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
辦理流程(一)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申請人可以自願選擇任何一家在商標局備案的商標代理機構辦理。
(二)申請人直接到商標局的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申請人可以按照以下步驟辦理:
準備申請書件→在商標註冊大廳受理視窗提交申請書件→在打碼視窗打碼→在交費視窗繳納申請規費申請材料(一)應提交的書件1.每申請補發一件商標的續展證明,須提交補發商標續展證明申請一份;
2.直接到商標註冊大廳辦理的,提交申請人經蓋章或者簽字確認的身份證明檔案(營業執照副本、身份證等)複印件;
委託商標代理機構辦理的,提交商標代理委託書。
(二)具體要求1.申請人應當按照要求如實填寫申請書件,不得擅自修改格式。
申請書應當打字或印刷。
2.申請人名稱、申請人章戳(簽字)處加蓋的章戳(簽字)應當與其身份證明檔案中的名稱一致。
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在姓名後面填寫證明檔案號碼。
3.申請人地址應冠以省、市、縣等行政區劃名稱。
申請人應當按照身份證明檔案中的地址填寫,身份證明檔案中的地址未冠有省、市、縣等行政區劃的,申請人應當增加相應行政區劃名稱。
申請人爲自然人的,可以填寫通訊地址。
4.委託商標代理機構申報的,應當填寫代理機構名稱並在“代理機構章戳/代理人簽字”處由代理人簽字並加蓋代理機構章戳。
5.補發證明事項應當選擇需要補發證明的類型。
補發續展證明的,應具體註明申請補發的商標續展註冊有效期。
如申請人未具體註明,商標局將補發最後一次變更、轉讓、續展證明。
6.一份申請補發一件證明。
一件註冊商標同時辦理補發變更、轉讓、續展證明的,應分別提出補發商標續展證明申請。
7.共有商標申請補發商標續展證明,需由代表人提出申請。
8.申請人爲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當在“申請人章戳(簽字)”處蓋章。
申請人爲自然人的,應當在此處簽字。
所蓋章戳或簽字應當完整清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