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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責任糾紛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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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責任糾紛管轄

在實踐中,我們都知道,我們國家對於破產管理人的責任糾紛問題是有一定的法律法規的,但是很多人對於破產管理人責任糾紛管轄如何確定都是非常不清楚的。(一)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確定破產案件的地域管轄,必須先確定債務人的住所地。對於住所地的理解,《最高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清算糾紛的管轄法院的管轄範圍有多少?

1、關於地域管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三條規定,破產案件由債務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債務人住所地,是指債務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無辦事機構的,是指債務人註冊地。
2、關於級別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企業破產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2條的規定,基層人民法院一般管轄縣、縣級市或者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中級人民法院一般管轄地區、地級市(含本級)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機清算糾紛的管轄法院關覈准登記企業的破產案件;納入國家計劃調整的企業破產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