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條文】: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6、在有利於保護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雙方協議輪流撫養子女的,可予准許。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4、父方與母方撫養子女的條件基本相同,雙方均要求子女與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單獨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並且有能力幫助子女照顧孫子女或外孫子女的,可作爲子女隨父或母生活的優先條件予以考慮。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1、兩週歲以下的子女,一般隨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隨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的;
(2)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確無法隨母方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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