抽象危險犯,“具體危險犯”的對稱。是指只要行爲人實施了刑法分則中規定的犯罪行爲,即具有產生某種後果的危險,無須再結合具體案情加以判斷的犯罪。危險犯的一種。如盜竊槍支罪,立法者認爲盜竊槍支的行爲具有抽象危險,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因此只要實施盜竊槍支的行爲,就構成犯罪,不要求槍支被盜後足以造成現實具體的危險才構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