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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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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傳的程序是什麼
公安機關拘傳決定程序
拘傳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人民法院強制沒有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的強制方法。拘傳須向被拘傳人出示傳票。如果被拘傳人抗拒或企圖逃跑,執行人員有權依法採取適當強制手段將其帶到指定地點接受訊問。但傳喚、拘傳持續的時間最長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拘傳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經過訊問,如果認爲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有拘留或逮捕必要,應當在辦理相應法律手續後,方可對被拘傳人進行羈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