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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協議是否能有否附條件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9.1K
離婚協議是否能有否附條件
離婚協議是否能有否附條件
離婚協議不能附條件。原因是離婚依其性質屬於必須即時發生確定效力的法律行爲。離婚行爲不允許處於一種效力極其不確定的狀況,婚姻當事人雙方配偶的法律地位要麼確定的存續,要麼確定的解除。如果所附條件發生;婚姻關係終止;如果所附條件不發生,則原已存在的婚姻關係繼續有效。所附條件使得夫妻的法律關係變得無法確立。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爲可以附條件,但是按照其性質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自條件成就時生效。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並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