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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家出走如何終止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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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離家出走如何終止婚姻關係
一方離家出走如何終止婚姻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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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男,1970年12月24生,漢族,無業,住XXXXX
被告:XXX,女,1972年06月11生,漢族,無業,住XXXXX(現下落不明)
訴訟請求:
(一)判決原告與被告解除婚姻關係;
(二)婚生子由原告撫養;
事實與理由:
原告與被告經人介紹相識,於2002年9月22日登記結婚,婚後育有一子姓名XXX,無夫妻共同財產。2005年2月被告與原告因發生爭執,被告趁原告外出打工期間變買家裏的財物後連同原告與自已的結婚證一併帶上獨身離家出走,其後原告多次打聽被告下落無果,至今杳無音信。被告與原告的婚生子李建紅一直與原告生活,從小到大一直由原告父母攜養,而被告從未關心和照顧兒子的生活,爲有利於兒子的健康成長,應保持現狀,繼續由原告撫養爲宜。由於被告人這種遺棄家庭的行爲,嚴重的侵害了被告人身心和合法權益,這段婚姻無義再繼續,原告與被告也再無感情可言,故現根據《民法典》之規定訴至貴院要求解除婚姻關係,並請求從有利於小孩健康成長的角度考慮,將婚生子李建紅判歸原告撫養。
此致
XXX人民
具狀人:XX
2008年12月13日
附:
1、本狀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