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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期限內申報工傷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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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期限內申報工傷的賠償
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怎麼辦

民事訴訟法第76條規定情形的,在破產財產分配前可向清算組申報債權。清算組負責審查其申報的債權,並由人民法院審查確定。債權人會議對人民法院同意該債權人蔘加破產財產分配有異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一、公司財產開始分配時


債權人未在債權申報期限內申報債權,但在公司財產分配開始向公司補充申報債權的,清算組應當調整公司財產分配方案,將該債權人的債權列入清算範圍。


二、公司財產分配未結束時


債權人在財產分配開始後,財產分配結束前,向清算組提出清償要求的,公司仍應予以清償。但對該逾期債權人的清償應列於其他已申報債權人之後,以剩餘財產清償該逾期債權。


三、公司財產分配結束後


債權人主張債權時,公司財產已經分配完畢,且債權人因重大過錯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申報債權,則視爲債權人放棄權利,債權人不能要求公司清償。四、公司明知債權存在時


債權人能夠證明清算組對其債權的存在是明知的,只要債權人無法從公司得到清償或者得不到足額清償,有權向清算組成員要求侵權損害賠償


五、未依法履行程序時


清算組如果未按公司法規定的方式進行通知和公告,明顯逃避債務的,即使在公司財產分配完畢後,債權人有權要求公司股東返還從公司取得的剩餘財產以清償其債權,並要求清算組承擔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