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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罪的規定都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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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污染罪的規定都是什麼
環境污染罪的規定都是什麼
1、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九條規定的行爲,剛達到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標準,但行爲人及時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消除污染,全部賠償損失,積極修復生態環境,且系初犯,確有悔罪表現的,可以認定爲情節輕微,不起訴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確有必要判處刑罰的,應當從寬處罰。
2、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污染環境罪】違反國家規定,排放、傾倒或者處置有放射性的廢物、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有害物質,嚴重污染環境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