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仲裁委員會作出的發生
法律效力的仲裁裁決,當事人請求執行的,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應當由當事人直接向有
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當事人申請仲裁裁決需要以下條件:
1.
我國與被申請國之間有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國家涉外仲裁機構仲裁裁決的雙邊條約,或者兩國共同參加的國際公約中有相互承認和執行對方國家涉外仲裁裁決的內容或者兩國之間具有互惠關係。
2.我國涉外仲裁機構的仲裁裁決是依符合仲裁法或者當事人選定的仲裁規則規定的仲裁程序作出的,也就是說,涉外仲裁裁決的作出程序是正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