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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臨時羈押最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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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臨時羈押最長時間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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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臨時羈押最長多長時間

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對於人犯的人身自由受到剝奪,但這種羈押畢竟不是刑罰。對於人犯拘留期間的羈押期限最長爲11天。拘留後的24小時內對人犯進行第一次訊問。認爲需要對人犯加以逮捕的,公安機關在拘留後的三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批准逮捕的時間可以延長一至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