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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可以做見證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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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可以做見證人嗎
民法典規定遺囑繼承人可以做見證人嗎
遺囑繼承人不可以做見證人。因爲《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條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均不可爲遺囑見證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四十條
下列人員不能作爲遺囑見證人:
(一)無民事行爲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爲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見證能力的人;
(二)繼承人、受遺贈人;
(三)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