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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合夥人入夥、退夥有哪些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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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夥企業合夥人入夥、退夥有哪些規則
合夥企業合夥人入夥、退夥有哪些規則
根據法律規定,普通合夥人入夥的條件是:
1、協議約定優先;
2、如無約定,則需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3、訂立書面合夥協議,原合夥人如實告知合夥企業經營狀況及財務狀況。
另外,在司法實踐中,退夥的三種情形有:
1.自願退夥。合夥人按照自己的意願,主動提出退夥而退出合夥企業,喪失合夥人資格。
2.法定退夥。出現法定情形時,合夥人資格當然消失,也稱爲當然退夥。
3.除名退夥。出現法定事由或約定事由時,其他合夥人決議將某一合夥人除名,使其非自願地喪失合夥人資格。
【法律依據】
《合夥企業法》第四十三條,新合夥人入夥,除合夥協議另有約定外,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並依法訂立書面入夥協議。 訂立入夥協議時,原合夥人應當向新合夥人如實告知原合夥企業的經營狀況和財務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