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夫妻雙方協商,簽訂變更撫養權協議是可以變更撫養關係的,如果孩子自己提出來想要變更撫養權,作爲父親或者是母親也應該尊重孩子的意見,但在父母不同意的情況下,子女自己無法直接變更撫養權。
夫妻離婚後的任何時間內,一方或雙方的情況或撫養能力發生較大變化,均可提出變更子女撫養權的要求。變更子女撫養權一般先由雙方協商確定,如協議不成,可透過訴訟請求人民法院判決變更。
《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第16條規定,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支援:
(1)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的;
(2)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爲,或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的;
(3)十週歲以上未成年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的;
(4)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的。
《意見》第17條規定,父母雙方協議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