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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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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法院判決
交通肇事2死1傷法院判決多少年

交通肇事2死1傷法院判決三到七年的有期徒刑,有逃逸行爲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依據《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 “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


第四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


(二)死亡六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


(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六十萬元以上的。


第五條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後,單位主管人員、機動車輛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車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