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其行爲觸犯了《刑法》第133條之規定,依法應處拘役,並處罰金。
拘役是較輕的刑罰,人也不會送走,還在原來的看守所執行,因此,你們可以去探視。
不是親屬,可以會同親屬一同前去。
二、醉駕被判處拘役適用緩刑的條件?
1、犯罪分子被判處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罰;
2、犯罪分子的犯罪情節較輕,而且有悔罪表現,沒有再犯罪的危險;
3、宣告緩刑對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
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
若醉酒駕駛的犯罪分子符合適用緩刑的條件的,則法院會根據具體情況下對其使用緩刑,如是否屬於自首、是否對受害人進行了賠償並取得了受害人的諒解、認罪態度是否良好等。在庭審過程中,被告人應積極向法院陳述辯護爲自己爭取緩刑的機會。
三、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該怎麼做?
被宣告緩刑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
(2)按照考察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
(3)遵守考察機關關於會客的規定;
(4)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考察機關批准。
四、醉駕怎樣處罰?
(一)《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處罰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新修改的內容規定:
1、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2、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後,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3、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二)《刑法》及相關司法解釋的處罰
1、《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規定,在道路上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2、醉酒駕駛機動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1)造成交通事故且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2)血液酒精含量達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3)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駕駛的;
(4)駕駛載有乘客的營運機動車的;
(5)有嚴重超員、超載或者超速駕駛,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使用僞造或者變造的機動車牌證等嚴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爲的;
(6)逃避公安機關依法檢查,或者拒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尚未構成其他犯罪的;
(7)曾因酒後駕駛機動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刑事追究的;
(8)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3、醉酒駕駛機動車,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公安機關依法檢查,又構成妨害公務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4、對醉酒駕駛機動車的被告人判處罰金,應當根據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實際損害、認罪悔罪態度等情況,確定與主刑相適應的罰金數額。
5、辦理醉酒駕駛機動車刑事案件,應當嚴格執行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切實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在法定訴訟期限內及時偵查、起訴、審判。
對於在判刑之後家屬是可以進行探視的。雖然醉駕是種很嚴重犯法行爲,但是在刑拘期間的探視一般不會太嚴,家屬都可以去探監,不是家屬也可以和家屬一起去探監,但是如果未判刑就不能探監,就只能和相關律師進行見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