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依據有關規定,離婚後又再婚,需要將先前發放的離婚證拿回去,如果離婚證不小心弄丟了或者遭到損壞,則不給予補發。
第二、需要本人持戶籍證明以及《婚姻狀況證明》到原來的婚姻登記處再次提出申請,當登記機關覈查其檔案,證實當事人曾辦理過相關婚姻登記,再將該情況上報有關部門後,即可爲當事人出具《解除夫妻關係證明書》。
第三、該證明書與《離婚證》具有同樣的效力,憑此證明也可辦理離婚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