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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財產分配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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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期間財產分配協議
婚姻財產分配協議是否有效

夫妻婚後約定的財產協議是有效的,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可以對婚後財產進行約定,如果沒有約定,就按照婚姻法規定婚後取得的財產,一人一半。約定合法有效。

第十九條 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

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財產清償。

借款以後再簽訂協議約定是一方借款,就並不當然具有法律效力了。需要讓對方說明該借款並沒有用於夫妻共同生活所需,只由他(她)個人適用。這樣的話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