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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延長時限最長爲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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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複議決定延長時限最長爲多少
行政複議決定延長時限最長爲多少
1、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2、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規定
第三十一條 行政複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但是法律規定的行政複議期限少於六十日的除外。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行政複議決定的,經行政複議機關的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並告知申請人和被申請人;但是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行政複議機關作出行政複議決定,應當製作行政複議決定書,並加蓋印章。
行政複議決定書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因此,延長期限最多不超過三十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複議法是爲了防止和糾正違法的或者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爲,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保障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職權,根據憲法,制定本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於1999年4月29日透過,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