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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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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合同違約是指合同一方或雙方違反合同中約定的義務、法律直接規定的義務和法律原則和精神所要求的義務。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損失賠償額應當相當於因違約所造成的損失,包括合同履行後可以獲得的利益,但不得超過違反合同一方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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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可撤銷的五種情形

所謂可撤銷合同,是指因意思表示不真實,透過享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行使撤銷權,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
合同具備可撤銷的情形,是行使合同撤銷權的前提條件。可撤銷的合同又稱可撤銷、可變更的合同,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因意思表示不真實,法律規定享有撤銷權的人透過行使撤銷權而使已經生效的合同歸於無效的合同。根據《合同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54條的規定,合同可撤銷的原因有重大誤解、顯失公平、欺詐、脅迫、乘人之危五種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條 基於重大誤解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行爲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八條 一方以欺詐手段,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
第一百四十九條 第三人實施欺詐行爲,使一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爲,對方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欺詐行爲的,受欺詐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予以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