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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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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糾紛行政調解機構
醫療糾紛行政調解如何進行

發生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醫患雙方可以協商解決;不願意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衛生行政部門提出調解申請,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雙方當事人協商解決醫療事故的賠償等民事責任爭議的,應當製作協議書。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的基本情況和醫療事故的原因、雙方當事人共同認定的醫療事故登記以及協商確定的賠償數額等,並由雙方當事人在協議書上簽名。


已確定爲醫療事故的,衛生行政部門應醫療事故爭議雙方當事人請求,可以進行調解。調解時,應當遵循當事人雙方自願原則,並應當依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計算賠償數額。經調解,雙方當事人就賠償數額達成協議的,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應當履行;調解不成或者經調解達成協議後一方反悔的,衛生行政部門不再調解。


透過上面這篇範文,我們應該對醫療糾紛申請調解書怎麼寫有了初步瞭解。按照規定,患者在醫療糾紛調解申請書中,要寫清雙方資訊,如實描述醫療糾紛產生過程及原因,並提出要求調解的事項及申請調解的賠償金額。衛生行政部門會本着雙方自願的原則展開調解,如果達成一致意見,則雙方會簽署一份調解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