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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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土地政策
對於兼併重組,迄今爲止已有三份檔案,分別是2010年9月的國務院《關於企業兼併重組的意見》、2013年1月由13家部委聯合發佈的《關於加快推進重點行業企業兼併重組的指導意見》以及今年3月24日發佈的國務院《關於進一步優化企業兼併重組市場環境的意見》。對比之下,新近發佈的國務院檔案最大看點,是在土地政策上更爲嚴格——由四年前的允許兼併重組企業繼續使用土地,變爲要求收回原土地使用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