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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不能改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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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協議不能改名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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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補償協議不能籤的情形

一、補償不合理不能籤。拆遷補償不合理,會降低被拆遷人原本的生活水平,導致越拆越窮,因此拆遷補償不合理不能籤.

二、空白協議不能籤。空白的拆遷補償協議,沒有寫清楚具體的補償數額,一旦簽了,風險很大,可能會導致原本達成的補償數額無法得到履行,同時又缺乏證據,走法律程序也很困難。

三、口頭承諾不能信。如果拆遷方只是口頭承諾,沒有在協議中約定清楚全部的補償,一旦對方反悔了,又沒有證據能證明當初達成的協議,這種情況下,很難主張當初口頭承諾的補償。

四、徵收主體不適格,不能籤。徵收的主體一般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而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直接跟,沒有經過授權的村委會、開發商、甚至施工單位簽了補償協議,這屬於違法的,被拆遷人的權利很可能得不到保障。好了,關於拆遷補償協議不能籤的情形就爲大家解答到這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