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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給通知函 | 刑事拘留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14W
刑事拘留 不給通知函
刑事拘留 不給通知函可以透過要求是什麼呢?
特點 1.有權決定採用拘留的機關一般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在自偵案件中,對於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以及有毀滅、僞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犯罪嫌疑人也有權決定拘留。 人民法院沒有刑事拘留權。刑事拘留 不給通知函法院擁有司法拘留的決定權,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爲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 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僞造、毀滅重要證據,妨礙人民法院審理案件的; (二)以暴力、威脅、賄買方法阻止證人作證或者指使、賄買、脅迫他人作僞證的; (三)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已被查封、扣押的財產,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的; (四)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鑑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 (五)以暴力、威脅或者其他方法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