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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一般主體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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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損害賠償義務一般主體是什麼
離婚損害賠償和一般損害賠償有什麼區別?
  離婚損害賠償與一般侵權損害賠償相比,具有如下幾個特徵:  1、侵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主體範圍較廣,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的侵權主體是特定的,它只能是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配偶一方。根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不能將配偶以外的第三人作爲侵權人承擔賠償責任。因而,在離婚損害賠償中,不存在共同侵權問題。如果因侵權造成損害需要賠償的,按一般侵權損害賠償處理。  2、侵害行爲的特定性。一般侵權行爲的表現形式很廣,可以包括一切作爲和不作爲。而離婚侵權行爲是特定的,即只有: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四種法定侵權行爲。  3、被害主體的特定性。一般侵權的被害主體範圍很廣,可以包括一切自然人和法人。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被害主體是特定的,即他只能是婚姻關係中的配偶一方,不可能是其他人。  4、侵害對象和損害結果的特定性。一般侵權行爲的侵害對象既可以是財產,也可以是人身;既可能造成物質損害,也可能造成精神損害。而離婚損害賠償中的侵害對象只能是人身。其侵權行爲只能造成他人人身利益的損害。  相關法律可參考: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侵害民事權益,應當依照本法承擔侵權責任。  本法所稱民事權益,包括生命權、健康權、姓名權、名譽權、榮譽權、肖像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監護權、所有權、用益物權、擔保物權、著作權、專利權、商標專用權、發現權、股權、繼承權等人身、財產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