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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分割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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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財產分割前
繼承財產分割前
在這種情況下,適用轉繼承製度。

被繼承人死亡時,必須是生存的繼承人才有繼承權利能力,才能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

但是在遺產分割前,繼承人對遺產的權利是體現在應繼承的分額上,而不是體現在對具體遺產的所有權上,這時如果繼承人死亡,因其已無權利能力,自然不能直接承受遺產。

對其遺產的份額由何人承受就成了一個法律需要回答的問題,這就是轉繼承問題。

轉繼承在許多國家的立法上都有規定,沒有明文規定轉繼承,但在現實中存在這種現象,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審判實踐中也確認了轉繼承的概念。

“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沒有表示放棄繼承,並於遺產分割前死亡的,其繼承遺產的權利轉移給他的合法繼承人。

”這一司法解釋,是我國承認和保護轉繼承權的法律依據。

繼承,是指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後實際接受遺產前死亡,該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代其實際接受其有權繼承的遺產,實際接受遺產的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稱爲轉繼承人。

轉繼承的性質是繼承遺產權利的轉移,所以轉繼承又稱之爲再繼承或者第二次繼承,轉繼承有以下幾個特徵。

(1)轉繼承權必須是在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分割財產以前死亡方纔產生。

如果繼承人先於被繼承人死亡則爲代位繼承了;

(2)轉繼承人的份額僅以已死亡的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份額爲限;

(3)如果已死亡的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後才明確表示放棄遺產,那麼就不存在轉繼承的問題;

(4)轉繼承不僅存在於法定繼承中,而且存在於遺囑繼承之中。

遺囑繼承人在繼承開始以後,財產分割以前死亡的,他的法定繼承人同樣可轉繼承遺囑繼承人的那份該繼承的遺產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