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站首頁 法律生活 法律職場 糾紛問題 法律經濟 律師解答 合同範本 法律科普 其他法律
當前位置:法律知識吧 > 法律顧問 > 法律

民法典規定違約賠償後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2.86W
民法典規定違約賠償後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民法典規定違約賠償後合同是否繼續履行
對於遲延履行的,違約方支付違約金後,守約方仍可以要求其繼續履行合同。
對於其他違約行爲,違約方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損失)後,不需要再繼續履行合同。
1、不履行。不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期屆滿時,合同當事人完全不履行自己的合同義務。又分爲“根本違約”和“拒絕履行”。根本違約是指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爲,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拒絕履行又叫履行拒絕、給付拒絕,是指履行期屆滿時,債務人正當理由表示不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爲。
2、不符合約定的履行。遲延履行是指債務人無正當理由,在合同規定的履行期屆滿時,仍未履行合同債務。合同中未約定履行期限的,在債權人提出履行催告後仍未履行債務,就是遲延履行。質量有瑕疵的履行又叫不適當履行,是指債務人所作的履行不符合合同規定的質量標準,甚至因交付的產品有缺陷而造成他人人身、財產的損害。不完全履行又叫不完全給付,是指債務人雖然以完全給付的意思爲給付,但給付不符合債務本旨。
3、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其他違反合同義務的行爲主要是指違反法定的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的行爲。如《民法典》第49條第1款規定,“抵押人轉讓已辦理抵押登記的抵押物,而未告知抵押權人或受讓人的,其轉讓行爲無效。”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