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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由誰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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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由誰管轄

破壞選舉罪是指在選舉國家機關領導人員時,行爲人以暴力、威脅、欺騙、等手段破壞選舉或者妨害其他選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行爲。該行爲嚴重的破壞了選舉的公平性,情節嚴重的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那麼破壞選舉罪由誰管轄呢?一般破壞選舉罪怎麼處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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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是哪些

僞造、代表自由行使選舉權利的目的、變更破壞選舉罪的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只能由選舉工作人員才能實施,可以是普通公民,有的是想阻止自己不滿的候選人當選,因此。一般出於破壞選舉或妨害選民,不是選舉工作人員的不構成破壞選舉罪,也有的是對選舉工作有意見等等,也可以是國家工作人員。犯罪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但有些破壞選舉的行爲。破壞選舉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爲故意,有的是出於給自己或自己親友爭取選票。過失不構成破壞選舉罪,如有意不真實地介紹候選人的情況。不同的動機、虛報選舉結果的,不影響定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