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鵬律師接受被告某旅遊公司的委託,參加本案訴訟,主要代理意見:
1、被告是租用某旅遊汽車公司的車輛在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原告受傷,作爲提供車輛的某旅遊汽車公司,是本案的最終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作爲本案的第三人蔘加本案訴訟,承擔賠償責任。
2、原告依照合同之訴起訴被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