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稱覈准後,即可正式申請設立,法定期限爲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在20個工作日內作出覈准登記或不予登記的決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第一章第九條規定,申請設立合夥企業,應當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登記申請書、合夥協議書、合夥人身份證明等檔案;
合夥企業的經營範圍中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項目的,該項經營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准,並在登記時提交批准檔案。
第十九條,合夥協議經全體合夥人簽名、蓋章後生效。
合夥人按照合夥協議享有權利,履行義務。
修改或者補充合夥協議,應當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
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合夥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事項,由合夥人協商決定;
協商不成的,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