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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隊有權對醉駕不起訴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7W
交警隊有權對醉駕不起訴
交警隊有權對醉駕不起訴
專業律師法律分析:

交警隊是沒權決定對醉駕行爲不起訴的,醉駕能是構成危險駕駛罪的犯罪行爲,其是否起訴一般是由檢察院決定的,公安機關能將案件移送至檢察院。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並處罰金:

(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

(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

(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犯罪嫌疑人沒有犯罪事實,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作出不起訴決定。

對於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