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均屬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 (一)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 (二)銷售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的; (三)僞造、擅自制造他人註冊商標標識或者銷售僞造、擅自制造的註冊商標標識的; (四)未經商標註冊人同意,更換其註冊商標並將該更換商標的商品又投入市場的; (五)給他人的註冊商標專用權造成其他損害的。
透過上面的商標代理合同範文,我們可以看到註冊商標的所需費用,簽訂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但我們申請商標下來,就可以方便於消費者認清我們的品牌,選擇我們的商品。也可以防止一些假冒者之類的不正當競爭者用相似的品牌欺騙消費者。總而言之,這是對自己成果的最大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