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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誰擔任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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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誰擔任監護人
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誰擔任監護人
1.“無民事行爲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員擔任監護人:
(一)、配偶;
(二)、父母;
(三)、成年子女;
(四)、其他近親屬;
(五)、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朋友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經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同意的。
2.對擔任監護人有爭議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在近親屬中指定。對指定不服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