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義務教育法》第十六條規定“禁止體罰學生”。《教師法》第三十七條規定,“體罰學生,經教育不改的”,要給予教師“行政處分或者解聘”,“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成年人保護法》第15條也明文禁止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我國《民法通則》也規定,公民享有人身權。所以教師體罰學生是違法的,教師沒有權利體罰學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