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動的且精神正常的成年人;(二)年滿三十五週歲。但收養孤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的年齡應當
相差四十週歲以上;但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此限制。(三)無子女。但收養孤
兒或者殘疾兒童可不受此限制。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也不受此限制。華僑收養三代以內同輩旁
系血親的子女也可不受此限制。或者雖有一名子女,但該名子女患有精神病等嚴重疾病,將
來無法盡贍養義務的,也可收養一名健康的小孩。(四)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如有正
當的職業或可靠的經濟來源,能夠照顧被收養人的生活並可負擔其相應的經濟開支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