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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被法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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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補償金被法院執行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基隆市的是什麼樣?
交通事故訴訟程序基隆市的是什麼樣的回答如下: 一、起訴 1、向有管轄權的法院立案庭遞交訴狀 2、立案審查 3、符合立案條件,通知當事人7日內交訴訟費,交費後予以立案 4、不符合立案條件 5、裁定不予受理 6、裁定駁回起訴 7、不服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8、受理後,法院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送達對方當事人,對方當事人15日 9、內進行答辯:通知當事人進行證據交換;可根據當事人申請,做出財產保全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10、排期開庭: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進行公告 11、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 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12、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向法院告訴庭提出再審申請;未達成調解協議 13、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同意判決;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 14、不同意裁判: 裁定: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判決:送達之日起15日內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上訴 1、向法院承辦人遞交上訴狀,並按規定交納上訴費,5日內法院向對方當事人送達上訴狀副本,對方15日內進行答辯 2、二審審理:維持原判;改判;發揮重審 3、宣判後: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我院告訴庭提出執行申請;如不服,向上級人民法院提出再審申請 三、二審 1、立案:當事人不服一審法院判決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內向一審法院或上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審查一審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及卷宗,符合條件,予以立案 2、證據交換 3、上訴的裁定:又告訴庭審查後直接進行裁決 4、上訴的判決 開庭(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可以不開庭審理,但必須與雙方當事人進行談話) 提前3日通知當事人開庭時間、地點、承辦人 公開審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 移送審判庭開庭審理 宣佈開庭,覈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法庭調查: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舉證質證: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法庭辯論: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法庭調解: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 5、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維持原判;改判;發回重審 四、宣判 1、當事人自動履行裁判文書確定的義務或向一審法院申請執行 2、向二審法院告訴庭遞交書面申訴材料 3、申請再審: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