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受理區勞動爭議仲裁辦公室經辦人員檢查上述資料齊全時,即以受理。對經審查符合受理條件的勞動爭議案件,應填寫《勞動爭議仲裁立案審批表》並及時報仲裁委員會審批。決定不予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製作《不予受理通知書》,送達申訴人;決定立案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7日內向申訴人發出《受理案件通知書》,同時,將申訴書副本和《應訴通知書》送達被訴人。要求其在15日內向仲裁委員會提交符合要求的《勞動爭議仲裁答辯書》正本1份和按申訴人人數提交副本若干份;出具法人資格證或公民身份證件;並提交與本爭議有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3)審理由仲裁庭根據當事人提交的上述資料進行審查並依法開庭進行審理,記錄《庭審筆錄》,根據調查結果依法進行處理,按處理結果製作相應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並由經辦人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中籤署意見。
(4)審覈由仲裁辦副主任及主任對仲裁處理結果進行審覈,並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中籤署意見(當仲裁辦副主任獨任或擔任首席仲裁員進行辦案時,其本人無須簽署審覈意見),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
(5)審批仲裁委員會主任對仲裁處理結果進行審批,並在《法律文書審批表》相關欄中籤署意見。將有關資料與檔案都交還給經辦人。
(6)送達經辦人向當事人送達經仲裁辦負責人簽發的仲裁法律文書(《調解書》或《裁決書》、《決定書》),客戶在《勞動爭議仲裁送達回證》上簽收。
(7)結案經辦人填寫《結案審批表》,報仲裁委員會主任審批。
(8)歸檔將有關資料按規定整理歸檔,每年向檔案管理人員移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