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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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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企業所得稅管轄權
股權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管理辦法。
(一)股權轉讓所得是指股權轉讓價減除股權成本價後的差額。股權轉讓價是指股權轉讓人就轉讓的股權所收取的包括現金、非貨幣資產或者權益等形式的金額。如被持股企業有未分配利潤或稅後提存的各項金額等,股權轉讓人隨股權一併轉讓該股東留存收益權的金額,不得從股權轉讓價中扣除。 股權成本價是指股權轉讓人投資入股時向被投資企業實際交付的出資金額,或購買該股權時向該股權的原轉讓人實際支付的股權轉讓金額。(二)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重組業務企業所得稅處理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59號)的規定,股權收購區分不同條件分別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和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1、適用一般性稅務處理規定:企業股權收購、資產收購重組交易,相關交易應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方應確認股權、資產轉讓所得或損失。 (2)收購方取得股權或資產的計稅基礎應以公允價值爲基礎確定。(3)被收購企業的相關所得稅事項原則上保持不變。 2、適用特殊性稅務處理規定:股權收購,收購企業購買的股權不低於被收購企業全部股權的75%,且收購企業在該股權收購發生時的股權支付金額不低於其交易支付總額的85%,可以選擇按以下規定處理: (1)被收購企業的股東取得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2)收購企業取得被收購企業股權的計稅基礎,以被收購股權的原有計稅基礎確定。 (3)收購企業、被收購企業的原有各項資產和負債的計稅基礎和其他相關所得稅事項保持不變 。(三)《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貫徹落實企業所得稅法若干稅收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10〕79號)第三條規定: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十四條規定:企業所得稅分月或者分季預繳。企業應當自月份或者季度終了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稅務機關報送預繳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預繳稅款。企業應當自年度終了之日起五個月內,向稅務機關報送年度企業所得稅納稅申報表,並彙算清繳,結清應繳應退稅款。 因此,企業應於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應當在當月(季)申報預繳企業所得稅,年終彙算清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