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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行政複議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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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退稅行政複議是什麼
出口退稅行政複議是什麼
1.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以涉及出口退稅方面的稅務爭議或糾紛爲處理內容。出口退稅行政複議必須以涉及出口退稅方面的稅務爭議爲基礎,沒有爭議,就不存在複議。這是構成出口退稅行政複議的最基本的前提條件。
2.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以當事人提出複議申請爲前提。行政複議是一種依申請而作出的行政行爲,沒有當事人的請求,行政複議就不得開始。申請行政複議對於當事人來說,是一種權力,而對應當受理複議申請的複議機關來說是一種職責和義務。
3.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一般由原處理稅務機關的上一級稅務機關進行。
4.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一般採取書面審查形式。
5.出口退稅行政複議不適用調解原則。
6.複議期間,稅務機關作出的有爭議的具體行政行爲不停止執行,除非被申請人或複議機關認爲需要停止執行;或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複議機關認爲其要求合理的,決定停止執行;或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7.必經複議與選擇複議相結合。納稅人及其他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徵稅行爲不服的,應當先向複議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起訴,這稱爲必經複議。對於稅務機關征稅行爲以外的稅務具體行政行爲不服,當事人可以先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再提起訴訟;也可以不經複議,直接起訴,這稱爲選擇複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