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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勞動方式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7.97K
拘役的勞動方式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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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役的執行方式

拘役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五種主刑之一,是介於管制與有期徒刑間的一種較輕的刑罰。是對犯罪分子短期剝奪人身自由,並由公安機關實行就近關押改造的刑罰方法。

拘役的執行主要包含以下內容:

(1)拘役的期限。根據《刑法》第42條規定:拘役的期限爲一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根據《刑法》第69條第1款的規定,數罪併罰時,拘役最高不能超過1年。

(2)拘役的執行。根據《刑法》第43條的規定: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機關就近執行。在執行期間,被判處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兩天;參加勞動的,可以酌量發給報酬。

這裏所說的“就近執行”,是指由犯罪分子所在地的縣、市或市轄區的公安機關設定的拘留所執行,沒有建立拘留所的,可放在公安機關的看守所執行。(3)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根據《刑法》第44條的規定:拘役的刑期,從判決執行之日起計算;判決執行以前先行羈押的,羈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