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外,遺囑自立遺囑人死亡時開始生效,之前遺囑並未生效,遺囑繼承人擁有的也只是一種期待權。
現實中導致遺囑部分或全部失效的原因主要有:
一、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繼承法》規定代書遺囑、錄音遺囑和口頭遺囑必須有兩個以上的見證人在場見證,並且無行爲能力人、限制行爲能力人繼承人、受遺贈人與繼承人、受遺贈人有利害關係的人不能作爲見證人。
另外口頭遺囑必須是在危急情況下才可以作出,危急情況結束後,遺囑人能夠用書面或者錄音形式立遺囑的,應當訂立書面遺囑或者錄音遺囑,否則所立的口頭遺囑失效。
失效遺囑所涉遺產依法定繼承的規定處理。
二、主體不符合法定條件遺囑同其它民事行爲一樣,對主體資格有一定的要求。
《繼承法》第22條規定:
無行爲能力人或限制行爲能力人所立的遺囑無效。
作爲一種民事行爲,遺囑是以立遺囑人能進行有效的意思表示爲前提,行爲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