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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附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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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附民
達成調解協議被害人是否能提起刑附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只有經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調解,當事人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並全部履行,且調解不違反自願、合法原則,對被害人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人民法院纔不予受理。被害人和被告私下達成調解,但被害人往往不具有醫學專業知識,當時無法預料到自己傷情如何發展,也無法預測到以後經濟損失有多大,因此如果被告人當時賠付的費用與被害人的實際損失存在巨大差距,有失公平,被害人仍然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一百四十八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