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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一般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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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監管秩序罪一般怎麼認定
破壞監管秩序罪一般怎麼認定
1、在實踐中,有些犯人無視監規,肆意破壞監管秩序,有的甚至成爲了所謂的“牢頭獄霸”,嚴重破壞了監管工作的正常進行。對這些人,除了監獄管理部門進行教育和行政處罰外,對其中情節嚴重、性質惡劣,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應當予以刑事制裁。
2、能夠構成破壞監管秩序罪的人只能是依法被關押的罪犯,即依照法定程序,經人民法院判決有罪並判處剝奪人身自由的刑罰,送到監獄或者其他執行場所執行刑罰的罪犯。依法被關押的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破壞看守所、拘留所等關押場所管理秩序的,不構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