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續借協議應該怎麼寫的啊?
你好,借款合同續借協議可以這樣寫的: 編號: 甲方(出借人) 地址: 乙方(借款人) 身份證號: 丙方(保證人) 乙方向甲方申請借款,丙方願意爲乙方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保證擔保,現甲乙丙各方在平等、自願、等價有償的基礎上,經友好協商,特訂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條 借款用途 本借款限用於乙方生產經營項目,必須專款專用,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條 借款金額 乙方向甲方借款金額爲人民幣¥萬元(大寫:元整) 第三條 借款期限 借款期限年,自年月 日起至年月日(以乙方實際收款日計算起算日期,到期日相應順延); 如甲方續借/展期,經乙方書面同意後方可辦理續借/展期手續,本合同自動延續。本合同截止日期憑續借/展期憑證上所標明的日期爲準。 第四條 計息方式(在“□ 方式一:月息,利息共計:人民幣¥(大寫:元整); □”內打“”) □ 方式二:按中央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計算。 第五條 乙方收款帳戶資訊 開戶行: 賬 號: 戶 名: 第六條 甲方回款帳戶資訊(在“ □ 不指定回款賬號。乙方還款時甲方另行指定; □ 指定回款帳戶: 開戶行: 賬 號: 戶 名: 第七條 還款資金來源及還款方式 1、還款資金來源:乙方一切可以用來還款的所有資金; 2、還款方式:乙方到期償還全部借款; 3、乙方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擔保措施。 第八條 是否
公證(在不公證“□”內打“”□ 公證 □“內打”“) 本合同雙方同意向 公證處申請對本合同辦理具有強制執行效力的公證,當乙方有逾期或其他違約事件發生,甲方有權向該公證處申請執行證書並憑本合同的公證書和執行證書向有
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乙方願意接受人民法院的依法強制執行,並自願放棄抗辯權。乙方自願接受強制執行範圍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本金、利息、罰息及其它費用。 第九條 權利與義務 1、在乙方落實甲方要求的全部擔保措施、且甲方取得相應權利證明後,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本合同項下借款; 2、乙方必須按照借款合同約定的用途使用借款,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借款進行
違法活動; 3、乙方必須按照合同約定的期限償還借款本息; 4、乙方有義務接受甲方的檢查、監督借款的使用情況,瞭解乙方對資金的使用計劃、各項活動等情況; 5、乙方不能依照本合同約定履行還款義務,應承擔包括但不限於債務本金、利息、罰息、複利、違約金、損害賠償金、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等; 甲方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訴訟費或仲裁費、財產或證據保全費、執行費、律師費、評估費、拍賣費、鑑定費、差旅費、調查取證費等。 第十條 連帶保證 1、丙方自願以其名下所有財產(包括但不限於固定資產、流動資產、
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經銷代理權或經營權等無形資產等)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向甲方提供連帶責任保證; 2、保證範圍爲:主債權本金、利息、違約金、其他相關費用,以及實現債權而發生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律師費、訴訟費、保全費、執行費、公證費等); 3、保證期限爲本合同項下的借款履行期限屆滿之日起兩年; 4、丙方應根據甲方的要求提供相應的檔案及資料或做相關的陳述,並保證所提供檔案、資料及所做相關陳述的合法性、真實性,丙方需服從甲方的借後管理和風險監控。丙方的居住地、聯繫方式、工作單位等事項發生變更,必須在變更後三日內書面通知甲方; 5、乙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義務的,無論是否存在其他擔保方式,丙方均應按照合同約定承擔連帶責任; 6、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果乙方未按時、足額履行還款義務,或拒不履行還款義務,致使丙方承擔擔保責任的,丙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7.保證人已仔細閱讀並完全瞭解和接受本合同的內容,保證人簽署和履行本合同是自願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如保證人爲法人,其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的簽字已經過合法授權; 8、保證人向出借人提供的所有檔案、資料、報表和憑證等保證是準確、真實、完整和有效的。 第十一條 違約責任 一、乙方的違約責任 1、乙方不按本合同約定用途使用借款,甲方有權收回部分或全部借款本息,對違約使用的部分,按違約使用金額20%(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違約金; 2、乙方利用借款進行違法活動的,甲方有權提前收回借款本息,並按借款 本息總額20%(百分之二十)的比例收取違約金; 3、乙方如逾期不歸還借款又不辦理續借/展期手續的,甲方有權追回借款,並按借款本息總額每日2‰(千分之二)的比例收取違約金; 4、借款到期後五日內乙方不履行還款義務並支付相應利息、且未向甲方申請甲方申請續借/展期並辦理續借/展期手續的,甲方有權按照
法律規定或與本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協議約定處理抵押物或採取其他擔保措施; 5、甲、乙雙方約定按月結算利息,每月5日前支付上月利息,乙方逾期支付利息的,甲方可以提前終止本協議並向乙方追索本息。 二、甲方的違約責任 甲方未按期提供借款,並根據延期天數,按未支付借款部分每日2‰(千分之二)的比例向乙方支付違約金,累計計算違約金的天數不得超過20天。 第十二條 解決
合同糾紛的方式 因簽訂及履行執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甲、乙雙方應友好協商解決,若協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合同簽訂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三條 合同組成 1、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須經甲、乙雙方共同協商,達成書面條款或補充協議; 2、甲、乙雙方簽訂的、或第三方爲乙方提供相關擔保而與甲方簽訂的與本借款合同相關的其他合同/協議或檔案、憑證,均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 3、本條前兩款所述合同/協議,均構成本合同的有效組成,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與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條 其他約定 任何一方欲變更或解除本借款合同時,應及時採用書面形式通知對方,並達成書面協議。本合同變更或解除之後,乙方應當及時返還已佔用的全部借款,並支付相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