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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放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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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放人程序
看守所放人程序
對於被依法釋放的人,看守所根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的釋放通知文書,辦理釋放手續。
釋放被羈押人,發給釋放證明書。而對於家屬和被釋放的人來說,基本沒什麼手續,簽字即可。
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第八十六條
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在發現不應當拘留的時候,必須立即釋放,發給釋放證明。
第二百六十條
第一審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後應當立即釋放。
第一百七十八條
不起訴的決定,應當公開宣佈,並且將不起訴決定書送達被不起訴人和他的所在單位。如果被不起訴人在押,應當立即釋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