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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

欄目: 法律 / 發佈於: / 人氣:1.99W
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可以是單位

撿到別人的信用卡不歸還而自己使用就屬於信用卡詐騙罪的範疇,隨着信用卡使用的次數和頻率變多,生活中犯信用卡詐騙罪的也多了起來,很多人利用信用卡來獲得不義之財。那麼,信用卡詐騙罪的主體有哪些?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信用卡詐騙罪主體是什麼?

第196條【信用卡詐騙罪、盜竊罪】有下列情形之一,進行信用卡詐騙活動,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使用僞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廢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惡意透支的。
  前款所稱惡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佔有爲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並且經發卡銀行催收後仍不歸還的行爲。
盜竊信用卡並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的規定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