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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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公證處公證流程
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然後由公證人員覈對相關資訊做談話筆錄,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後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當事人攜帶個人的身份證明,與約定內容有關的財產所有權證明,雙方已經草擬好的協議書等材料,親自到公證處提出公證申請,填寫公證的申請表格。然後由公證人員覈對相關資訊做談話筆錄,當事人配合公證員做完公證談話筆錄後,在筆錄上簽字確認,然後在相關協議書上簽名。最後就是等待公證書的發放。